二、當前消防部隊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存在的困難和問題
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三十七條規(guī)定:公安消防隊、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(guī)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。新《消防法》實施以來,公安消防部隊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,積極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,為保護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作出了重要貢獻!但是,與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實際需要相比,無論是官兵個人素質、救援力量配備,還是遂行組織指揮等,都存在一定的差距,主要表現為:
(一)組織指揮不夠統(tǒng)一高效的問題十分突出。重大災害事故現場環(huán)境異常惡劣,通訊時常中斷,而消防部隊現場救援力量通常由來自不同總隊、支隊、大隊或中隊的救援隊組成,救援過程中雖有上級的統(tǒng)一調度指揮,但也存在因災情復雜、環(huán)境惡劣、力量分散等因素影響統(tǒng)一指揮效能,尤其是當前消防部隊裝備配備還未能有效滿足實際救援工作需要,如汶川地震中海事衛(wèi)星電話短缺,消防部隊抗震救災組織指揮受到明顯影響,致使各消防隊伍之間協同配合不夠順暢,降低了生命財產搶救效率。同時,當前我國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力量除消防部隊外,還包括礦山救護隊、水上救護隊、醫(yī)療救護隊及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交通等部門的事故處置和武警水電、交通等搶修隊伍。由于各救援隊伍分屬中央軍委、公安部、安全監(jiān)管總局、衛(wèi)生部等,隸屬關系復雜,組織指揮難度加大。此外各救援隊伍在接警系統(tǒng)和指揮調度中心建設上分散管理、分散建設,缺乏有效的統(tǒng)一指揮和綜合協調能力,以致在重大災害事故救援時,組織指揮無法準確及時地上令下達,直接影響救援效果。如前不久蘆山地震救援時就出現了道路保障專業(yè)隊與救援隊伍配合不夠密切,各救援隊伍之間的信息共享欠缺、通信不暢等問題。
(二)官兵素質不能滿足實戰(zhàn)的矛盾集中體現。地震救援、危化品泄漏等重大災害事故的處置要求高、救援過程復雜,消防部隊作為主要應急救援力量,受各種因素影響,現有官兵素質還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作戰(zhàn)要求。消防部隊實行現役制,征兵對象以高中學歷為主,以浙江為例,2010年以來,新征召的兵員中大學高中以下學歷占絕大多數,個人知識水平很難促使他們在短時間內掌握相對專業(yè)的技術知識。同時,“鐵打的營盤,流水的兵”, 雖然當前士官隊伍不斷壯大,各項技能培訓日益增多,但部隊人員更替頻繁,大量技術骨干無法長期留在部隊,造成人才資源嚴重缺失。此外,大量高精尖進口裝備配備部隊,而針對各類災害事故的模擬化、基地化培訓又剛剛起步,致使真正熟練掌握這些裝備的人員不多,裝備利用率低下,無法充分發(fā)揮裝備優(yōu)勢。
(三)應急救援力量嚴重短缺的現狀長期存在。由于編制所限,當前消防部隊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問題。以香港和浙江為例,香港地區(qū)僅1095平方公里的土地就有各類消防人員9350名,反觀經濟較為發(fā)達的浙江省,占地面積10.18萬平方公里土地上只有8000余名專職消防救援人員,救援力量差距可見一斑。與此同時,一旦發(fā)生重大災害事故如地震,由于救援任務艱巨,轄區(qū)消防部隊往往大量出動,很難實現《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》應保證約40%的戰(zhàn)斗力量維持日常戰(zhàn)備狀態(tài)的要求,致使一般滅火救援任務受到不同程度影響。此外,一般連續(xù)進行4小時的救援后,參戰(zhàn)人員的心理和生理均產生較大疲憊感,需要人員輪換休息以提高救援效率和保證救援人員安全,于是應急救援人員不足與“黃金救援期”之間的矛盾異常突出。
(四)安全防護不夠規(guī)范到位的事例時常發(fā)生。由于部分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具有很大的危險性,對搶險救災人員的安全問題提出了很高要求,稍有不慎就可能釀成無法彌補的后果。2003年11月3日湖南衡陽,張曉成等20名消防官兵用生命和熱血譜寫了一曲共和國消防衛(wèi)士搶險救災為人民的壯麗凱歌;2013年4月20日,廬山地震后成都軍區(qū)一輛救援車前往蘆山救援途中翻下山崖,造成2名戰(zhàn)士死亡、4名戰(zhàn)士受傷。諸如此類應急救援人員傷亡的案例近年來屢有發(fā)生,給我們很大的啟示,充分反映出當前救援人員安全防護不夠規(guī)范到位的不良現象。如果自我安全防護意識不強,當真正到達災害現場后,應急救援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將很難自覺采取有力措施保護自己,更不能有效應對突如其來的緊急情況。
三、全面提升消防部隊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能力的幾點建議
消防部隊作為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主要力量,只有了解掌握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對策,全面提升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能力,才能真正將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降至最低,才能圓滿成功處置各類重大災害事故。